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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9 11:50:00  来源: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促进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实践创新的能力。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包括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为保障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立足兴趣、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在导师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实验和过程训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资产处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校分科类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及奖励建议。

第五条  院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细则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一至三年级本科生,以农科、理科、工科学生为主。申请者要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对确有特长的学生,经专家组考核,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25人组成的团队,鼓励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但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七条  学生个人或团队基于浓厚的兴趣爱好,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题及实施。选题应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立项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3年。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负责审阅项目内容,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创新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研究结果等。可根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

第九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或团队)提出申请,填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

(三)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对申请项目及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推荐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四)学校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组织答辩会,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提出评审立项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学校汇总评审意见,确定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与资助经费额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开题。项目启动时间从学校正式公布立项之日起。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相关要求,集中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立即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实验,自主研究;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研究体会,做好实验记录,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底提交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实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等。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研究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由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学科分类不定期组织相关项目进行小组研讨,举办大学生科技节和科技论坛,搭建项目交流平台,立项项目均应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的项目如具有一定的可重复性、适合作为实验项目开出的,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的管理办法》(湘农大[2007]62号)可优先固定为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或综合性实验项目开出(对此类项目给予1000元/个项目设计费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设专项经费,经费由国家立项拨款、省教育厅立项拨款、学校立项预算安排、学校配套、教师科研经费资助或社会捐助等来源组成,国家立项、省教育厅立项资助的项目,学校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校级立项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理科类3000元/个、文科类2000元/个,经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被学校、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立项后,学校将安排资助研究经费的50%,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50%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支出。根据研究进展需要,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同意,可追加一定的研究经费。

第六章  学校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学院为各项目提供实验场地、设备等方面支持,各类教学实验室(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研究所(室)等面向学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可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个人实际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认定创新学分,并颁发结题证书,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对阶段性成果突出的,经认定可作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但要求按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或作为研究生阶段选题继续资助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任务量和完成质量,给予指导教师计算教学工作量(顺利结题者按30学时/年计算),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时向优秀指导教师倾斜。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于湖南农业大学所有,发表论文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湖南农业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或“湖南农业大学国家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教务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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